“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头条创作挑战赛#

“全新的苹果手机只要1元”

“全新的工具箱只要9.9元”

下载就送66元红包”

“下载审核即送最高10万元额度”

这些“套路”广告您看到过吗?您下载过吗?

近期在各大视频平台闲逛时,总会出现这些广告,当看到精美的配图和激昂的音乐,总会让人有种想要点进去的冲动,但当你真正的下载后,你就会发现,各种套路,全都乖乖的浮出水面。

今天就来盘一下这些所谓的“套路”广告

“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图片不做任何针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套路广告是如何“套路”的?

如果各位刷到这类广告视频的时候,劳烦您仔细看一看。

在各种不起眼的角落,或者某个图标的后面,总会出现几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视频仅为广告创意,具体收益以活动规则为准”

每当看到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免责声明,我握着手机的手就开始颤抖。

“该视频仅为广告创意,具体收益以实际规则为准?”

来来来,那你给我解释一下,你的广告创意怎么听着就那么像承诺呢?

大家是否有印象,一个中年大叔或者中年大妈,自称是某集团的董事长,几个秘书环绕在其周围,汇报数据,董事长大怒曰:“为什么还是没人下载?我们在此承诺,在本视频链接下点击下载的,进软件没有最高66元的红包,我赔,领取了不能体现的,我赔”

好的,董事长,您别生气,我下载了。

进入软件之后,确实有66元红包相送,而且各种超级简单地提问闯关游戏喷涌而来。

但是当你想提现时,就会出现条件了。例如,首次提现金额不能低于100元。

那么好的,咱们就赚100元呗,来,答题。

恭喜您,这时候就一步步地被套路了,你会发现,随着你的答题奖金逐步逼近100元的奖金数额,每题答题的奖励会从一开始的几十元一路下跌至每题几元,甚至几分几厘的奖励。

而且在答题中,各种类型的视频广告突袭而来。而且你找不到关闭界面,就算你找到了,你还不能触碰,只要触碰软件就会自动下载广告中的软件,让人心累,防不胜防。

最终在你未成功提现时,就憾而离场。

你能说这些广告假吗?不能,你能说他骗人吗?也不能。

他只是没有把条件说完,没有把条件明确。

这时我们应该思考,应当告知而不告知的,是不是属于“消极欺诈”?

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心里不爽,感觉被耍了,倒是真真的。

所以,我不把这些广告成为虚假广告,而是称为“套路”广告。

这种套路广告对于年轻人来讲就已经防不胜防了,更别提一些中老年人了。

大部分中老年人对网络的接受、理解能力较差,对这些套路当然更没有抵抗力,我身边的很多中老年长辈就因为想贪图小便宜,听信了广告中的“创意”,便给整的晕头转向,手机中也莫名的多了十几个莫名下载的软件。

这种“创意”,我们不要也罢。

“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图片不作任何针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二、此类“套路”广告是否有意义?

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套路”广告当然有意义,而且这其中的利益还大着呢。

我们都知道,在流量为王的网络大数据时代,流量既是金钱,商家如何能快速提升流量?这种方式无疑就是非常快的引流方法。

一个软件用户活跃度高了,软件下载量高了,自然就会有很多的广告推广订单,他们在收取广告商的推广费用。

然后再用这批推广费用发放给爆肝几天看了无数广告忍受无数折磨才好不容易攒到的你100元红包。

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你给商家创造的收益,已经远远大于这100元了。

“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图片不作任何针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三、“套路”广告是如何擦的边?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你就明白了

因为《广告法》第九条中有限制性规定,不能出现限制词汇,如第一,最高等,那么这些词汇就被替换为了“最高XX元”的广告。

那么最高XX元,是什么含义呢?

如果你细品,就不难发现,这其实是个区间范围,只要在0—99元这个区间内就都是合理的。

当然,所谓的广告创意为了加深“创意”,会在99元上加红,加粗,并加带特效,让你形成心理暗示,最终形成心理认知,下载就能领取99元红包。就像这样

“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图片不作任何针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因为《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所以,在左下角的角落,都会出现“广告”二字。

因为《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所以,出现了多个关闭按钮,来来来,这三个关闭按钮,你挑一个按,如果按错,下载了软件,可不怪我呦。

“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图片不作任何针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四、擦边广告,最终会反噬自身

以往,我们经营企业做买卖,都立足以百年大计来考虑经营策略。

所以,祖辈们才会真真正正地去钻研业务,精进技术,这才为我们留下来了一大批的中华老字号,甚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现在,网速快了,流量快了,赚钱的速度当然也要快了。

资本总是喜欢在最快的速度进行商业行为,不择手段赚取到商业利润,在以最快的速度功成身退,留下一地鸡毛。

而这种广告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软件能做多长久,而是要尽最大的能力吸取更多的目标用户。

当然,我并不否认广告的价值,我们强调的是如实的告知消费者真正的条件,真正的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用心去做,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这样,消费者才会真正地为你“站台”,才会成为你的忠实粉丝,如果谁把消费者当做韭菜,那么谁才是最大的韭菜,必然被市场的洪流所吞噬。

最后,不要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套路”广告,是“套路”还是“入侵”?

图片引用自网络,侵删。

最后,我想告诉那些所谓的“创意”广告里面自称是“董事长”和“老板们”或者声称亲测有效的朋友们,广告有“风险”,大言不惭需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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